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我校教学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采购和押运
1.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学校总务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2.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请校长批示,报公安机关批准。
3.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 爆炸品、 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教研组,需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学校总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核准后购买。
二、验收
1、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总务处、教务处及管理人员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2、采购运输危险品,由教研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教务处、总务处派人(至少二人)押运。
三、领取
1.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2.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