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销凭证必须是财政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专用正式发票或票据,由机打或炭素笔,圆珠笔填制。彩色笔、毛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第二条 发票或票据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日期、品物品名称(必须填写物品全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字迹清晰,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填制的票据不得涂改,涂改的票据无效。

  第三条 发票或票据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或票据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或票据须在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第四条 购买取得的商品发票,须是机制发票或用炭素笔手写填制的以及由圆珠笔填制的复制纸发票。且商品经批准购买的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范围物品或设备。

   第五条 对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报销凭证与实际发生的内容不致(含票据时间、地点、种类等)、不相符合的,报帐会计不得给予报销。

  第六条 严禁使用白条(上下级与部门之间领拨款财政部门规定的除外)、普通收据和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严禁找票、借票进行财务报销;严禁使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合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报帐会计必须严格把好票据审核关,严格清点、核实票据的时间、地点、种类、期限、金额与票据的真伪。

  第七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有授权的,可增加授权内容),学校所有的财务收支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经校长审批的,报帐会计一律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及各种教育教学用的物品,必须办理资产或物品入库手续,用于财务报销的发票需由经办人、财产保管人员、财务负责人及校长签字,报帐会计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基建、修缮及服务性的发票需由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校长签字,报帐会计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所报销的票据必须附上项目合同、款项支付依据的相关材料,所附相关材料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3.对上缴财政、上缴上级、部门之间领拨款使用的财政专用缴款书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证明单,缴纳税款及“五险一金”按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作为付款凭证。由报帐会计、财务负责人、校长签字后,由报帐会计办理报帐手续。

4.差旅费报销,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要附上各种与差旅有关的原始报销凭证,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发票、批准出差的文件、资料等,有途中伙食补贴的还须附上本人填制的途中伙食补贴计算单。有关原始报销凭证、资料要整齐粘贴。差旅费报销单要填写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内容必须前后一致。由本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校长签字,报帐会计办理报帐手续。

5.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外出参加培训或参加会议须报销培训费、会议费的。除提供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凭证外,必须附有经批准参加培训或会议的通知。由本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校长签字,报帐会计办理报帐手续。